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职业教育法》和甘肃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开程序、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拓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同意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大众媒体、考生、父母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字: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4162013955
第七条 办学种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隶属关系:甘肃教育厅主管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甘肃武威凉州区黄羊镇学院路70号
邮政编码:733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方位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要紧事情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方位领导下,负责平时工作的实行和落实。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有关事宜。对假冒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种类
第十五条 学校专科招生种类分三大类:普通高考考试招生、甘肃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和五年一贯制转段招生。其中普通高考考试招生包含普通文理类、建档立卡贫困专项等类别;甘肃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含综合评价招生、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含普通专业招生、专业类招生)和单考单招招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实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状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首要条件下,适合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降低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小心考试报名。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方法,按实质投档状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寻求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收费、住宿、奖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根据甘肃进步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公告》(甘发改收费1133号)文件规定的怎么收费实行。普通专科(高职)生学费:4500元/人/年(中夏海运班企业单方面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及其他成本),住宿:八人间700元/人/年,录取学生依据录取专业分别在东校区和西校区住宿。
考入我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奖助贷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要求,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法,同意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5)2615736。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公告书,按学校相关需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察,审察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察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紧急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法:
学校网址:http://www.xmgcedu.cn/
招生咨询QQ:273555103
招生热线:0935-2611812 ,0935-2611930
电子邮箱:xmgcxyzjc@163.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需要、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讲解权属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同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