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需要,结合我校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新疆财经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学校代码(国标):10766。
第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新疆一所财经类高等学府,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与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需要,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与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高考考试招生层次为本科。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标准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六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招生员工、校纪检监察室员工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本钱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推行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另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对招生工作推行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计划及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地区协调进步,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内区外应届普高毕业生人数报名总量的比率、生源结构和学校近几年招生状况等原因,合理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以上级部门下发的《2024年招生与考试》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推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全方位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对残疾考生实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实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同意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投档比率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进档考生需要达到生源地普通本科分数线。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拓展录取工作,各专业志愿录取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相同分数考生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维持一致。各省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根据“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考试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根据“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考试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第十八条 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部分专业设有单科分数限制。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要外语单科成绩高于85分;
(二)商务英语专业需要英语单科成绩高于90分;
(三)酒店管理专业需要外语单科成绩高于80分;
(四)汉语国际教育专业需要语文单科成绩高于95分;
(五)汉语言文学专业需要语文单科成绩高于95分;
(六)新闻学专业需要语文单科成绩高于95分。
(七)金融数学专业需要数学单科成绩高于70分。
第十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国际商务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讲课语种为英语或俄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讲课语种为俄语,其它专业公共课程中外语讲课语种为英语,请考生慎重考试报名。
第二十条 考生需要填写新疆财经大学考试报名志愿,为保证生源水平,原则上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新疆以外省区招生录取时,依据计划完成状况及考生填报志愿状况,可线上调剂录取;新疆以外省区招生计划如没办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条 若变更招生计划,需要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区域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依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根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有关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 对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根据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需要实行,并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需要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招生期间适合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公告书,按学校相关需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因参军入伍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察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察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察,审察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察发现新生的录取公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质状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3100-3800元/年,具体各专业怎么收费以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新疆财经大学招生简章对外发布为准。假如上级有关部门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怎么收费,我校将根据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条 住宿费收取标准:600元/年(8人间)、800元/年(6人间)(如学校住宿条件发生变化,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费依据变化后的规范实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公告书、考生档案等是不是一致;(四)身心健康情况是不是符合考试报名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需要,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种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不是符合录取需要。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存活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紧急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根据《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拟定、修改和讲解。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察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991-7804693、7842093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网址:http://www.xjufe.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财经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同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