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与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考试报名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经审核符合“南疆单列计划”考试报名条件的,增加10分投档。
(5)考试报名普通类及单列类招生计划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档。考试报名普通类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60.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能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凡符合第59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需要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用。
61.平常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职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公告》(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民警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方法推行细节》(新民发〔2014〕14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实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年轻人志愿者诚信联合勉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年轻人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