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全方位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教学〔2025〕2号),与《东华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名为东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和上海共建共管。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具备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与权的大学之一。
学校地处上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新华路365弄6号),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78万余平米。校园环境宜人,系“上海花园单位”。
第三条 对获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学分制培养策略规定全部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同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父母、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实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讨论、审议和决策本科招生的要紧事情。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类招生策略及推行方法等提出咨询建议与建议。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
第九条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组织推行本科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需要,依据自己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考虑各区域考生人数、生源水平、地区协调进步、学校近年录取状况等原因,综合剖析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025年我校本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2025年我校大多数专业继续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同时,学校遵循“以学生的全方位进步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赋予学生更多学习主动权,给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转专业指导与顺畅的转专业通道。获得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时,在入学后1、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选专业(大类)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具体操作方法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用时坚持水平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推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认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高中一年级项分值,且加分不能超越20分。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学校按教育部规定,依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报名状况,确定调档比率。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高考考试改革策略有关规定实行。
学校承认各省的投档规则,在学校调档线以上,依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考试加分项目)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即分数优先。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志愿优先。若上述状况一模一样,学校则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需要则可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没有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需要则作退档处置。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状况下,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低于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生源仍不足,将寻求志愿,寻求志愿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保送生、依据台湾区域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中国大陆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等特殊种类招生工作,与第二学士学位、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中国大陆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插班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学校已公布的相应招生简章实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的考生进校后外语学习的语种为英语,部分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程以英语讲课。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原则上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实行。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 紧急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不需要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紧急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成人两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紧急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靠。
5. 慢性肝炎患者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状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所有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商品设计、服饰与服装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应用化学、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轻化工程、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8.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含应用物理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9. 不可以准确辨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含信息管理与信息管理软件、市场推广、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八条 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大类名字及其代码(代号);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名字及其代码(代号)。
第十九条 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选考科目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教育部规定及我校需要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国家或上海关于收费政策调整的,按新的政策实行。
1. 学费收费标准
(1)艺术类专业。每个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3000元。
(2)文科类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生*学年,理工类学费收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双一流”建设学科纺织类、功能材料、服饰设计与工程、材料类学费7700元/生*学年。文科类包含: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工类包含:理学、工学。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服饰与服装设计(中日合作)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9000元/生*学年。服饰与服装设计(中英合作)专业和环境设计(中英合作)专业费标准为58000元/生*学年。
(4)理科试验班(类)专业学费7000元/生*学年。专业分流后,学生按所学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
2. 住宿费标准
每个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看重学生资助工作,确立了“经济保障、进步支持、价值引领”的资助育人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每年投入约两亿元的资助经费,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切实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积极引导学生立足“自强不息,仁爱共济”的校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服饰与艺术设计学院、人文学院、上海国际时髦创意学院学生就读延安路校区;其他学院学生就读松江校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对以东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法
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邮编200051)
招生咨询电话:021-62379160
学校网址:https://www.dh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dh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1-67792259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章程自本章程发布之日废止。